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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食品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十八条  食品广告

1、发布食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3) 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4)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5)进口食品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食品广告注意事项:

1)禁止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具体规定须等《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稿出台);

3)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4)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并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5)保健食品广告主须提供:

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原件)。

广告内容中应自始至终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标识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

保健食品广告仅宣传产品名称的(广告中未出现产品包装),可不报批,无须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6)新资源食品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7)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8)广告有夸大效果的须标明“产品以实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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